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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加拿大環境部對國內物質名錄(Domestic Substances List,DSL)進行修訂,將以下兩種MDA物質添加S'上標,標志著這兩項物質被正式納入重要新活動(SNAc)通報列表的管控范疇。
該新規定已于2024年11月29日起實施,主要對化學物質“4,4'-亞甲基雙苯胺(benzenamine, 4,4'-methylenebis)”和“甲醛與苯胺的聚合物(formaldehyde, polymer with benzenamine)”的使用與進口施加了更嚴格的限制。
盡管兩個物質都屬于加拿大現有物質,無需新物質申報即可進入加拿大市場,但SNAc條款的生效意味著:任何計劃進行相關生產活動的實體,若該活動受通報規定管轄,則必須向官方提交重要新活動通報,提供必要數據,并接受官方評估。
根據新的修正令,這些化學物質在被用于制造或進口含有一定濃度的消費品和化妝品時,需遵守以下新規定:
1. 消費品和化妝品的制造和進口限制:
用于制造該物質濃度大于或等于0.1%的消費品或化妝品,其中消費品需適用《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化妝品需滿足《食品和藥品法》第2節的定義;
一年內進口該物質濃度大于或等于0.1%的消費品或化妝品,且該物質進口總量超過10kg,其中消費品需適用《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化妝品需滿足《食品和藥品法》第2節的定義,進口商需要對含有這些物質的產品進行申報。
2. 企業使用量的限制:
企業在一年內使用這些化學物質的量如果達到或超過1000噸,或者在使用量介于100噸至1000噸之間但未能在設施中實施至少三項控制措施的情況下,需要特別申報和遵守更嚴格的管理措施。
對于年使用量在10噸至100噸之間的企業,若未能實施至少兩項控制措施,則同樣需要進行申報。
3. 規定防控措施:
擁有從生產活動場地釋放的排放物中去除90%或更多該物質的裝置或工藝;
使用僅用于運輸該物質的專用容器,在兩次使用之間無需沖洗;
對直接或間接接觸到該物質的任何設備或表面進行清潔或沖洗所產生的廢水,需在進行該活動的設施中重新使用,或通過焚化或通過工程危險廢物填埋設施進行處置。重復使用的任何沖洗水一旦達到其有效污染壽命,則必須通過焚化或工程危險廢物填埋設施進行處置。
背景介紹
4,4’-MDA和pMDA屬于二氨基二苯甲烷物質,這類物質主要用作中間體生產其它物質,生產塑料、泡沫、涂料、粘合劑和樹脂的固化劑,環氧樹脂交聯劑以及金屬制品中的抗腐蝕劑和抗氧化劑。因此,被廣泛應用于染料、涂料、聚合物生產等行業。
在官方評估報告中,4,4’-MDA和pMDA被認為有潛在的致癌與致突變風險,國際機構也將兩個物質分類成致癌1B類與致突變2類,這也是導致兩物質觸發重要新用途通報規則的主要原因。
同期評估的還有MDI類物質,其中5個物質因具有更嚴重的危害屬性,被列入了CEPA schedule 1有毒物質清單:
4,4’-MDI,CAS#101-68-8
2,2’-MDI,CAS#2536-05-2
2,4’-MDI,CAS#5873-54-1
mixed MDI,CAS#9016-87-9
pMDI,CAS#26447-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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