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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金湖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調查某廢品收購站涉嫌違法處置危險廢物案時發現存在經營者“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經進一步調查發現,2021年1月11日至12日,淮安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內部進行衛生整理,整理出樹脂空桶62只(約一噸)。公司負責人謝某認為62只樹脂空桶存放在廠區內影響企業內部整潔,并認為這些空桶還能“賣些錢”,遂擅自將這62只樹脂空桶出售給“陳某廢品收購站”,所得款項1612元(現金)被其留用。經查閱公司環評報告及相關資料,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金湖生態環境局認定謝某擅自出售的62只樹脂空桶(約一噸)為危險廢物。
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給予謝某罰款六十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使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移送公安部門查處。
附相關生態環保法律法規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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