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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正資訊:日前,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2020年末,歐盟成員國馬耳他發布了《一次性塑料產品市場限制條例》,明確其落實歐盟有關一次性塑料產品管理要求的實際措施。
馬耳他發布的《一次性塑料產品市場限制條例》重點落實了歐盟指令(EU) 2019/904第5條和第6(1)及6(2)條的重點內容。其中,指令(EU) 2019/904第5條是有關產品投放市場的限制:要求成員國禁止在市場上銷售指令附件B部分所列的一次性塑料產品和由含氧可降解塑料制成的產品。此部分內容被馬耳他《一次性塑料產品市場限制條例》全部采納并直接轉化體現在法規的第4(1)條及附表A部分,但馬耳他直接禁止此類產品投放市場;指令(EU) 2019/904第6條是有關產品形式的要求。第6(1)條要求:指令對于附錄C部分所列的帶有塑料瓶蓋的一次性塑料產品,成員國應確保只有在產品預期使用階段,其瓶帽和瓶蓋(caps and lids)仍附著在容器上時,才能投放市場。第6(2)條規定:對于第6條有關產品的要求而言,帶有塑料密封件的金屬帽或蓋子不應視為由塑料制成。此部分內容此部分內容被馬耳他《一次性塑料產品市場限制條例》全部采納并直接轉化體現在法規的第4(2)條及附表B部分,但馬耳他直接禁止此類產品投放市場。
禁令內容
歐盟指令限制及馬耳他法規禁止投放市場的一次性塑料產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的產品,其構思、設計或投放市場的目的不是為了在其壽命期內完成多次行程或輪換,而是返回給生產商重新填充或重新用于其構思的相同目的。簡言之,這種產品設計完成后不能重復使用,不能重新罐裝,也不能按照其原有使用目的重復利用,是僅供一次性使用的產品。
按照禁令要求,這類產品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次性塑料產品和由含氧可降解塑料制成的產品以及帶有塑料瓶蓋的一次性塑料產品。其中,一次性塑料產品和由含氧可降解塑料制成的產品主要包括以下9大類別(馬耳他法規附表A部分):
(1)棉簽,屬于理事會指令90/385/EEC或理事會指令93/42/EE范圍的產品除外;
(2)餐具(叉子、刀子、勺子、筷子);
(3)盤子;
(4)吸管,屬于指令90/385/EEC或93/42/EEC范圍的產品除外;
(5)飲料攪拌器;
(6)附在氣球上并支撐氣球的棍棒,工業或其他專業用途和應用的氣球除外,這些氣球未分發給消費者,包括此類棍棒的機械裝置;
(7)由發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食品容器,即有蓋或無蓋的容器,如盒子,用于盛裝以下食品:
(a)可直接食用:現場或外賣,
(b)通常直接在容器中食用,
(c)可即食而無需任何進一步的制備,如烹調、煮沸或加熱,包括用于快餐或其他可立即食用的膳食的食品容器,但裝有食品的飲料容器、盤子和包裝袋以及包裝紙除外;
(8)由發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飲料容器,包括其瓶帽和瓶蓋(covers and lids)。
(9)由發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飲料杯,包括其瓶帽和瓶蓋(covers and lids)。
帶有塑料瓶蓋的一次性塑料產品(馬耳他法規附表B部分)主要是容量不超過3L的飲料容器,即用于盛裝液體的容器,如飲料瓶(包括瓶帽和瓶蓋)和復合飲料包裝(包括瓶帽和瓶蓋),但不包括:(a)有塑料蓋的玻璃或金屬飲料容器,(b)用于歐盟法規(EU) No 609/2013第2條第(g)點定義的液態形式特殊醫療用途產品的飲料容器。
實施期限及違規處置說明
馬耳他法規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將法規附表A部分所列的一次性塑料產品及由含氧可降解塑料制成的產品投放市場。
自2024年7月3日起,禁止將法規附表B部分所列的一次性塑料產品投放市場,而該等制品須有塑料制成的帽或蓋。但附表B部分所列的一次性塑料產品,只有在其瓶帽和瓶蓋由塑料制成時方可豁免于該禁令。在產品使用階段期間,蓋子仍保留在容器上。此外,按照法規要求,帶有塑料密封件的金屬蓋或蓋子不得視為由塑料制成。
任何人違反或沒有遵從本法規要求的禁止內容,一經定罪,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以不超過一千五百歐元(€1,500)的罰款;第二次或之后的定罪,可處以不超過2500歐元(€2,50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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