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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4月25日印發了《江西省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標準》,《標準》共九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標準》明確,化工重點監測點,是指因歷史原因形成且事實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位于化工園區之外,規模總量相對較大、經濟效益突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安全環保設施及生產體系較為完善,并經設區市政府認定的現有大型或骨干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測點應同時滿足10條基本條件。如符合縣級及以上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二級及以上;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或儲運設施自動化控制系統裝備率、重大危險源在線監測監控率均達到100%。
企業的主導產品、工藝技術裝備和生產規模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有關產業政策要求,不在限制類或淘汰類目錄內。
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營業收入5億元(含)以上或稅收貢獻在5000萬元(含)以上。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填補國內空白、工藝裝備水平國內領先的企業,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營業收入3億元(含)以上或稅收貢獻在3000萬元(含)以上;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填補國內空白、工藝裝備水平國內領先的企業,且獲評省級及以上“專精特新”企業、專業化小巨人企業、單項冠軍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各設區市可結合實際調整其營業收入或稅收貢獻規模要求。
擁有較為成熟的產業鏈延伸規劃項目,具有能夠滿足發展需要的建設空間等條件。
《通知》強調,化工重點監測點實行動態管理,對已經認定為重點監測點的企業,各設區市政府原則上每5年應重新認定。在認定期內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列入安全、環保重點監控對象,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整改完成后,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重新認定。
江西省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標準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提升企業本質安全環保水平,加強重點化工生產企業監控管理,促進企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化工重點監測點,是指因歷史原因形成且事實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位于化工園區之外,規模總量相對較大、經濟效益突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安全環保設施及生產體系較為完善,并經設區市政府認定的現有大型或骨干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第三條 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測點應同時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縣級及以上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
(二)項目立項、用地、規劃、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施工、消防、特種設備管理、勞動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續齊全有效。
(三)安全環保管理制度健全,配備滿足要求的安全環保管理人員;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風險。
(四)具有完善的環保及事故應急設施,廢水、廢氣達標排放;危險廢物貯存符合安全、消防、規劃、環保相關要求,按規定完成無害化處理處置。
(五)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二級及以上,在役化工裝置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或通過安全設計診斷并完成整改,未使用《淘汰落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目錄》所列工藝技術或設備;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或儲運設施自動化控制系統裝備率、重大危險源在線監測監控率均達到100%。
(六)通過自建、共建、依托社會力量等方式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醫療、消防、應急救援人員、裝備和場所。依據消防法律法規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并通過當地消防救援機構驗收。
(七)企業的主導產品、工藝技術裝備和生產規模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有關產業政策要求,不在限制類或淘汰類目錄內。
(八)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營業收入5億元(含)以上或稅收貢獻在5000萬元(含)以上。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填補國內空白、工藝裝備水平國內領先的企業,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營業收入3億元(含)以上或稅收貢獻在3000萬元(含)以上;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填補國內空白、工藝裝備水平國內領先的企業,且獲評省級及以上“專精特新”企業、專業化小巨人企業、單項冠軍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各設區市可結合實際調整其營業收入或稅收貢獻規模要求。
(九)擁有較為成熟的產業鏈延伸規劃項目,具有能夠滿足發展需要的建設空間。單位產品能耗符合國家和省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要求。
(十)上年度以來沒有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當年度沒有受設區市及以上安全和環保掛牌督辦,不存在安全、環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項。
第四條 各設區市政府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明確具體的認定程序和管理規范,由設區市政府組織認定并公布化工重點監測點名單,每年3月底前將名單報省直有關部門備案抽查。
第五條 化工重點監測點所在地政府對化工重點監測點安全環保風險監管履行主體責任。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能,加強對化工重點監測點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化工重點監測點實行動態管理,對已經認定為重點監測點的企業,各設區市政府原則上每5年應重新認定。在認定期內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列入安全、環保重點監控對象,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整改完成后,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重新認定。
第八條 本標準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3年2月3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西省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標準(試行)》(贛府廳字〔202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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