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廣州慧正云科技有限公司 www.hzeyun.com 粵ICP備18136962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粵B2-20201000
2025年1月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正式發布《山東省化工園區擴區調區管理辦法》。《辦法》明確了山東省化工園區擴區、調區的條件和程序。
據了解,山東省化工園區認定已超過6年,隨著項目建設的加快推進,部分園區可利用土地已近飽和,園區擴區調區需求明顯增加。
2024年,山東省加快化工園區擴區調區步伐,高頻次公布化工園區擴區,調區名單。山東省擴區調整的一大特點是,原來沒劃入園區的部分化工重點監控點,通過并點規劃納入園區范圍,形成“一園多區”格局。解決原來位于監控點企業無法新上項目、發展受限的問題。
原文如下:
山東省化工園區擴區調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化工園區和專業化工園區擴區調區管理工作,不斷提升園區承載能力,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十四五”推動石化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等文件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政府認定公布的化工園區和專業化工園區(以下統稱“園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擴區,是指園區在已公布面積的基礎上,增加符合規劃土地面積的情形;所稱調區,是指園區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發展需要,對用地范圍進行局部優化調整且未增加土地面積的情形。
第四條 園區擴區調區應加強統籌謀劃,原則上一個綜合評價周期(三年)內只能擴區或調區一次。
第五條 省政府負責批準園區擴區調區,省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擴區調區工作,組織有關部門提出辦理意見按程序報批,并負責產業發展規劃審核等工作;
(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總體規劃審核等工作;
(三)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審核等工作;
(四)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審核等工作;
(五)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周邊現狀及規劃國道、省道公路以及地方運營鐵路安全保護距離審核等工作;
(六)省水利廳負責規劃水資源論證審核等工作;
(七)省應急廳負責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審核等工作;
(八)其他部門按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第二章 擴區條件
第六條 園區綜合評價得分不低于85分。
第七條 園區主要經濟指標應滿足以下條件:(一)化工園區內規模以上化工企業年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占園區營業收入的70%以上;專業化工園區內規模以上化工企業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0億元,主導產業營業收入占園區營業收入的80%以上;(二)已建成投產化工項目畝均產值不低于300萬元,畝均稅收不低于20萬元;(三)已開發利用面積不低于園區現有可利用面積的80%。
第八條 擴區的園區原則上應具有當年度在建或擬建的省重大項目或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項目(包含儲備類)。
第九條 園區現有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不超過80%;超過80%的,須有正在實施或已完成立項手續的污水處理廠擴能項目,且建成后運行負荷率滿足上述要求。
第十條 園區現有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規水利用比例達到35%以上;未達到35%的,須明確非常規水利用項目建成時限,且建成后滿足上述要求。
第十一條 園區兩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安全風險評估等級為較低安全風險等級(D級)。
第十二條 擴建區域應符合所在地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相關規定,嚴禁在地震斷層、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區域選址。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嚴格遵守《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擴建區域連同原有區域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環境應急三級防控體系,且兩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當年度沒有被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以及黃河流域生態環境警示片指出突出問題,沒有因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被環評區域限批、掛牌督辦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項。
第十四條 擴建區域原則上應與園區集中連片。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國土空間規劃,位于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
第十五條 擴建區域應納入園區總體規劃范圍。總體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等章節,或按照上述內容獨立編制專項規劃,并與所在市、縣(市、區)有關規劃相符。
第十六條 擴建區域應納入園區產業發展規劃范圍。產業發展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區域主體功能區定位、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編制,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符。
第十七條 擴建區域連同原有區域應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和規劃水資源論證。
第十八條 擴建區域內不得有村莊、居民集中區、學校、醫院等敏感點和非化工生產企業;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不得有社會道路穿越,具備封閉管理條件。
第十九條 擴建區域四至邊界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敏感目標之間的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
第二十條 擴建及其周邊區域,因園區安全管理需要,需對群眾搬遷安置或社會道路遷改的,應制定搬遷安置或遷改方案,明確安置或遷改方式及完成時限,擴區前相關資金和建設用地應基本落實;搬遷安置或道路遷改工作完成后,方可按規定開展下一輪擴區工作。
第二十一條 化工重點監控點并入園區視同擴區,應符合擴區相關規定,須與園區在同一縣(市、區)或同一設區市的相鄰縣(市、區),并入后單個園區原則上不超過3個片區。化工重點監控點四至范圍外符合規劃要求的連片凈地可一并納入。
第三章 調區條件
第二十二條 園區調區后須滿足最低面積要求,即化工園區建成區連片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規劃連片面積在8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區面積在3平方公里以上;專業化工園區建成區連片面積在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規劃連片面積在3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區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
第二十三條 園區現有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規水利用比例達到35%以上;未達到35%的,須明確非常規水利用項目建成時限,且建成后滿足上述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園區兩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條 調入區域應符合所在地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相關規定,嚴禁在地震斷層、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區域選址。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嚴格遵守《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調入區域應建設環境應急三級防控體系,且兩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當年度沒有被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以及黃河流域生態環境警示片指出突出問題,沒有因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被環評區域限批、掛牌督辦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調入區域原則上應與園區集中連片。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國土空間規劃,位于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
第二十八條 調入區域應納入園區總體規劃范圍。總體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等章節,或按照上述內容獨立編制專項規劃,并與所在市、縣(市、區)相關規劃相符。
第二十九條 調入區域應納入園區產業發展規劃范圍。產業發展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區域主體功能區定位、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編制,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符。
第三十條 調入區域連同原有區域應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和規劃水資源論證。
第三十一條 調入區域內不得有村莊、居民集中區、學校、醫院等敏感點和非化工生產企業;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不得有社會道路穿越,具備封閉管理條件。
第三十二條 調入區域四至邊界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敏感目標之間的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
第三十三條 調入及其周邊區域,因園區安全管理需要,需對群眾搬遷安置或社會道路遷改的,應制定搬遷安置或遷改方案,明確安置或遷改方式及完成時限,調整前相關資金和建設用地應基本落實。
第三十四條 兩個及以上園區整合優化為一個園區的視同調區,應符合園區調區相關規定。
第四章 擴區調區程序
第三十五條 園區管理機構按照隸屬關系向所在地政府提交擴區或調區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園區擴區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主要包括:(一)園區及擴建區域基本情況、土地利用情況、擬實施項目情況、項目建設所需要素保障情況等。(二)園區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批復文件。(三)所在市、縣(市、區)、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批復文件、依法用地證明文件。(四)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意見,環境應急三級防控體系建設、污水處理利用及擴容情況。(五)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六)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及批復文件;園區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規水利用情況及證明材料。(七)涉及群眾搬遷安置的,搬遷安置方案及所在縣(市、區)政府批復文件。(八)涉及化工重點監控點并入的,擴區后的園區一體化管理方案。(九)其他需要補充的材料。(十)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三十七條 園區調區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主要包括:(一)園區及調整區域基本情況等。(二)園區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批復文件。(三)所在市、縣(市、區)、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批復文件、依法用地證明文件。(四)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意見,環境應急三級防控體系建設、污水處理利用及擴容情況。(五)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六)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及批復文件,園區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規水利用情況及證明材料。(七)涉及群眾搬遷安置的,搬遷安置方案及所在縣(市、區)政府批復文件。(八)涉及兩個園區整合的,整合后的園區一體化管理方案。(九)其他需要補充的材料。(十)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三十八條 設區的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相關材料進行初審,通過后向省政府提出申請,并報送園區擴區調區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省政府收到設區的市政府擴區調區申請后,批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園區擴區調區相關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后組織第三方機構現場審核。
第四十條 通過現場審核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聯審,通過后將園區擴區調區面積和四至范圍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請省政府審定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 擴區調區管理
第四十一條 已公布的園區擴建區域和調整區域均應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建設,項目投產前應通過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組織的擴區調區驗收。
第四十二條 省政府原則上不再新認定化工重點監控點,園區主動申請退出或被取消資格,園區內化工企業達到《山東省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管理辦法》標準條件的,可申請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控點。
第四十三條 兩個園區整合優化為一個的,整合后片區數量原則上不超過6個,同一設區的市地理位置相鄰的園區整合優化后,由設區的市統一管理。設區的市通過整合優化減少園區數量的,可按照“減二增一”的原則執行。
第四十四條 化工重點監控點并入園區的,其新建項目主體為原化工重點監控點企業或其關聯企業,原重點監控點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十五條 采取“一園多區”模式的,應明確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需要的人員,并具備多片區產業發展、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智慧化建設等聯動融合的基礎設施和有效管理能力。
第四十六條 對形成“一園多區”的,園區三年內一個片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其他片區仍可辦理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相關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2年10月25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山東省化工園區擴區管理辦法(試行)》(魯政辦字〔2022〕118號)同時廢止。
慧樂居歡迎您關注中國家居產業,與我們一起共同討論產業話題。
投稿報料及媒體合作
E-mail:luning@ibuyche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