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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等六部門印發《浙江省化工園區評價認定管理辦法》

2024年09月23日17:25 來源:浙江經信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等六部門印發《浙江省化工園區評價認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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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浙江省政府同意,省經信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聯合印發《浙江省化工園區評價認定管理辦法》。

內容如下:

一、總則

(一)根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和《浙江省綠色石化(精細化工)產業集群建設行動方案》(浙制高辦〔2024〕2號)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聯合認定并公布,在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園區、工業園區內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功能區塊。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開展化工園區評價認定管理工作。

(四)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化工園區認定、復核、擴園、調整、退出以及項目入園等事項管理。

(五)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管理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二、建設標準

(六)化工園區設立應手續完備,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通過相關部門審查,開展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并組織專家評審。

(七)化工園區應明確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備滿足化工園區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需要的人員。

(八)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嚴禁在地震斷層、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嚴格遵守《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于海洋災害重點防御區的,應遵守《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開展海洋災害風險評估。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化工重點監控點參照執行。

(九)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總體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產業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我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

(十)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十一)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產業“禁限控”目錄并保持動態更新。建立入園項目評估(評審)制度,入園項目應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規劃有關要求。

(十二)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人員、車輛,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化工園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限時限速行駛,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符合有關要求的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防止安全風險積聚。

(十三)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化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和突發水污染事件多級防控體系。

(十四)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含有碼頭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設置了入河(海)排污口的,排污口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

(十五)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體系、預案、平臺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化工園區應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

(十六)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的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和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智能化管控平臺。

(十七)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并根據論證報告意見,采取相應措施,強化對外運輸風險管控,確保運輸風險可控。


三、新設園區認定

(十八)新設立化工園區應從嚴控制,應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擬定設立,園區選址應在省級及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園區、工業園區等范圍內。

(十九)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設立化工園區:

1.國家或省重大發展戰略或產業區域布局戰略需要的;

2.承載列入國家或省相關戰略規劃重大項目需要的;

3.省先進制造業集群、未來產業發展和區域高端制造業配套需求的。

(二十)擬新認定化工園區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六至十一條要求;

2.園區化工用地面積在150公頃及以上,原則上為集中連片區塊。園區規劃范圍原則上應位于同一縣級行政區范圍內且在同一省級及以上開發區內,實施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3.園區有明確的四至范圍,原則上以道路、河流、企業圍墻等明確區隔為邊界,不得穿越企業封閉廠區或建(構)筑物。園區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需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布局在城鎮開發邊界內,符合產業布局等相關規劃要求,編制產業發展規劃、入園項目評估(評審)制度、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規劃環評、區域能評等文件;

4.園區四至范圍內不得有學校、醫院、居民集中區、宿舍等敏感點以及非化工和醫藥企業,具備封閉管理的條件。園區行政辦公、生活服務區等人員集中場所應與生產功能區相互分離,布置在化工園區邊緣或化工園區外;

5.園區所在開發區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突發環境事件(外部不可抗力造成除外),不存在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項;

6.根據擬新認定化工園區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總評分不低于80分,其中否決項須為滿分。

(二十一)擬新認定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按照隸屬關系向所在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主管部門提交評價認定相關材料。主要包括:

1.擬新認定化工園區基本情況;

2.擬新認定化工園區綜合評價指標體系要求提供的材料;

3.擬新認定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四、園區復核

(二十二)化工園區復核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六至十七條要求;

2.截至上年底,園區內已投產(建成)規模以上化工企業3家以上或園區化工總產值30億元以上。新設立園區首次復核除外;

3.園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外部不可抗力造成除外),且當年度沒有被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沒有因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被省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區域限批、掛牌督辦或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項;

4.園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且園區安全風險等級必須達到C級或D級;

5.根據化工園區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總評分不低于70分,其中否決項須為滿分。

(二十三)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按照隸屬關系向所在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主管部門提交評價認定相關材料。主要包括:

1.化工園區基本情況;

2.化工園區綜合評價指標體系要求提供的材料;

3.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五、園區擴園

(二十四)化工園區擴園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擴建區域符合本辦法第六至十七條的要求;

2.園區內化工產業總產值占園區工業總產值比重80%以上,已建成化工項目畝均產值不低于350萬元,已開發利用面積不低于園區現有面積的70%;

3.擴建區域面積須在50公頃以上并原則上與現有化工園區地理位置接壤,擴建區域與現有園區區塊須在同一縣級行政區范圍內,跨兩個及以上縣級行政區邊界的園區原則上不再擴園;

4.擴建區域四至范圍內不得有學校、醫院、居民集中區、宿舍等敏感點,原則上無化工和醫藥以外的企業,化工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不得有社會主干道路穿越,具備封閉管理的條件;

5.擴建區域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須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布局在城鎮開發邊界內,編制產業發展規劃、入園項目評估(評審)制度、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規劃環評、區域能評等文件;

6.園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外部不可抗力造成除外),且當年度沒有被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沒有因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被環保限批、掛牌督辦或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項;

7.園區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且園區安全風險等級必須達到D級;

8.支持建設納入國家布局的石化化工項目的化工園區擴園。擴園后園區區塊數量不增加,且原則上不超過3個,鼓勵化工園區通過擴園減少園區區塊,對通過擴園整合成單一區塊的化工園區,優先支持其擴園,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2款、第3款條件可酌情降低;

9.根據化工園區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總評分不低于80分,其中否決項須為滿分。

(二十五)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按照隸屬關系向所在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主管部門提交評價認定相關材料。主要包括:

1.化工園區基本情況(擴建區域基本情況,土地利用情況,擬實施的項目情況,項目建設所需要素保障情況等);

2.化工園區綜合評價指標體系要求提供的材料;

3.擴園后的化工園區管理方案;

4.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六、項目入園

(二十六)化工園區應當依據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制定并落實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產業“禁限控”目錄和化工項目入園標準,建立入園項目評估(評審)制度。

(二十七)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必須進入一般或較低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使用取證項目應進入一般或較低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或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化工和醫藥項目原則上應進入一般或較低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

其中液化天然氣冷能利用項目,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且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物醫藥、中藥提取、林產化學產品制造項目,以及經專家論證確需為省級及以上園區配套建設的工業氣體生產項目,可不進入化工園區。

(二十八)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外的下列化工和醫藥項目依法依規可在化工園區外建設:

1.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純物理分離、物理提純、混合、分裝的非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

2.不涉及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和鉛、汞、鎘、鉻、砷、鉈、銻等重點防控重金屬的無機酸、無機堿、無機鹽項目;

3.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項目;

4.醫藥制劑加工及放射性藥物項目。

(二十九)引導其他化工和醫藥項目在化工園區發展。非化工和醫藥企業自用配套建設含化學工序的項目,其生產的主要化學品全部為本企業自身配套使用的,及可再生能源發電制氫一體化項目,按項目所屬行業管理,不進入化工園區,按環保、安全等有關政策法規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十)化工園區實施化工項目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科技含量高、產出效益高、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低、安全風險低的項目。

(三十一)除安全環保節能、公共基礎設施類項目以及省內搬遷入園項目外,化工園區內原則上不再新建與園區產業規劃中主導產業無關的項目。

(三十二)化工重點監控點的管理應滿足《浙江省化工重點監控點評價認定管理辦法》(浙經信材料〔2021〕207號)要求,項目管理參照化工園區內企業執行,可在不新增供地的情況下實施化工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優化產品結構,提升工藝技術水平。


七、工作程序

(三十三)化工園區認定、復核、擴園由各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共同組成審核工作組,對化工園區管理部門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并進行現場審核。初審合格后將化工園區名單及相關材料聯合行文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同時送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

(三十四)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組織有關專家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復審,開展現場核查。經綜合評定后,確定擬通過的化工園區名單,并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三十五)復核、擴園的化工園區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六部門予以公布;新認定化工園區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省政府同意后由六部門予以公布;新認定化工園區在首個生產項目投產前應通過園區復核。


八、園區管理

(三十六)化工園區實行屬地管理,各市、縣(市、區)政府承擔產業發展、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環境保護、自然災害防護、社會穩定等園區管理的屬地責任。園區管理機構依職責負責園區的建設、管理等有關工作。

(三十七)化工園區相關管理工作按職能由各部門分工負責。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園區認定、復核、擴園等,負責園區轉型升級和產業高質量發展等工作,并做好協調服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化工園區用地范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符合節約集約用地要求,落實地質災害防治要求等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園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指導環境應急管理等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化工園區內單獨立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依職責承擔化工園區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依職責指導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應急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安全風險等級認定以及園區內化工和醫藥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和應急管理等工作。

(三十八)化工園區開展年度自評價,每年一季度前將自評價結果報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匯總后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三十九)化工園區每三年開展一次復核工作。未通過復核以及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化工園區,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確需超過6個月的,須制定詳細整改方案,經專家論證后實施。整改期間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整改完成后,按照本辦法予以重新復核。整改期滿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四十)取消認定資格的化工園區仍然保留化工生產企業的,園區相關的管理機構不得撤銷,安全環保監管標準不得降低,公共基礎設施不得停用。企業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

(四十一)定期開展化工園區擴園工作。當年通過擴園認定的化工園區,三年內不再復核和擴園。

(四十二)鼓勵化工園區通過調減園區區塊數量降低安全和環境風險,調整后園區總面積超出原有園區面積20公頃(含20公頃)內的,按復核流程和要求認定;超出20公頃的按擴園流程和要求認定。

(四十三)化工園區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縮減四至范圍的,由化工園區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備案。

(四十四)在產業發展、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環境保護、自然災害防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履職不到位的,和對園區認定、復核、擴園、調整等工作推進不力、進展緩慢的,由六部門進行現場督導;對工作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發生較大、重大社會影響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通報警示約談。

(四十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有關職能部門定期公布認定化工園區名單、認定化工園區內化工企業數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


九、附則

(四十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原《浙江省化工園區評價認定管理辦法》(浙經信材料〔2020〕101號)、《關于實施化工園區改造提升 推動園區規范發展的通知》(浙經信材料〔2021〕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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