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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正資訊,據上海海關所屬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的消息,上海海關所屬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員在對一批進口貨物查驗時發現,該批貨物申報品名為其他異氰酸酯,貨物為桶裝。經檢驗鑒定,該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的危險化學品,重量19.2噸。
由于企業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申報,目前,該批貨物已移交綜合處置部門處理。
海關提醒: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進行申報時,應如實申報貨物屬性、檢驗檢疫名稱、危險類別、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等信息,并按照申報物項分別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通關放行后20日內,收貨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不準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六條 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或者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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