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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正資訊,6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顯示,中國恩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中國恩菲)的一件名為“二氧化鈦合成系統”的實用新型專利ZL201921351426.6,經過專利局無效合議組審理后認為,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因此該權利要求被宣告全部無效。無效請求人是美國科慕埃弗西有限公司(美國科慕)。
根據無效決定顯示,在此次無效請求人美國科慕公司所引證的證據中,最終發揮決定性作用的是證據2:一件專利號為CN103896332 A,申請公布日為2014年7月2日的中國專利,該專利的申請人是“云南冶金新立鈦業有限公司”(新立鈦業)。
合議組基本上以證據2為主要無效理由,論述了中國恩菲該專利不具備創造性的理由。
無獨有偶,就在同一天,美國科慕公司針對新立鈦業的一件名為“處理二氧化鈦濾餅的系統”的實用新型專利ZL201620159944.7的無效決定也同步公開,經過專利局無效合議組審理后認為,該專利也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因此該權利要求被宣告全部無效。
在美國科慕針對新立鈦業的無效證據中,其中最重要的證據1是來自濟南裕興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的一件名為“鈦白粉生產中的閃蒸干燥系統”的實用新型專利CN203128225 U。
可以看到,在美國科慕針對中國兩家鈦白粉相關技術專利的無效中,來自中國的證據占據了多數,顯示出中國各家單位在相關技術上的專利公開數量還是比較多的。
針對目前的結果,兩家中國企業還可以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的該無效決定結果,繼續提出上訴。
但是,美國科慕公司為何會突然對中國恩菲和新立鈦業的二氧化鈦相關專利發起無效請求,目前從公開的途徑中,尚無法獲知。
雖然本案的背景目前尚不明確,但可以看出美國科慕對中國市場的重視程度,在一些關鍵技術上,已經在中國境內與其主要的競爭對手發起過專利無效請求。
兩起無效案的另一個看點是,兩件中國專利均是實用新型專利,也就是未經過實質審查程序的專利,這一點在無效決定中,對其創造性的評述就可以看出。
假設此類專利如果經過實質審查,很可能其授權專利會更加穩定一些。
所以,這兩起無效的案例,是否會因為未經實質審查而為后續行政和司法程序造成了更多的爭議點等內容,甚至是引發對中國實用新型制度存廢與否的討論,提供了一個可供參考的案例。
美國科慕 v. 中國恩菲案中,代表美國科慕提出無效請求的代理機構是永新智財律師事務所,代表中國恩菲的代理機構是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美國科慕 v. 新立鈦業案中,代表美國科慕提出無效請求的代理機構是永新智財律師事務所,代表新立鈦業的代理方是劉森、陳悅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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