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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正資訊:10月27日, 宜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華生活”)新增1份裁判文書,案由系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為廣東翔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鷹化工”),被告為宜華生活。案件案號為(2019)粵0515民初2162號 。
案件起因系,翔鷹化工與宜華生活分別于2017年5月20日、2018年4月21日簽訂《采購合同》,宜華生活向翔鷹化工采購油漆產品,合同約定了采購貨物的名稱、規格、單位、單價等,還約定了被告每月收取發票截止日統一為每月25日,宜華生活在每月發票截至日起90天內支付相應貨款。合同還約定宜華生活逾期支付貨款超過7日的,從第8日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翔鷹化工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送貨以及開具發票給宜華生活的義務,但宜華生活未按合同約定付款。截止到2019年6月22日宜華生活拖欠貨款1286.2萬元。
宜華生活答辯稱,宜華生活與翔鷹化工分別于2017年5月20日和2018年4月21日各簽訂了一份《采購合同》,約定翔鷹化工向宜華生活提供油漆產品,但截止至今,宜華生活未收到翔鷹化工任何貨物,翔鷹化工也未能提供有足夠證據證明其已收到貨。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訂立的《采購合同》及附件各2份,《補充協議1》1份,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有效。翔鷹化工在合同履行期間多次向宜華生活供應產品,后雙方通過訂立《補充協議》的形式對合作期間往來貨款進行結算,并對宜華生活尚欠貨款的支付期限作出約定,宜華生活沒有否認《補充協議》的真實性。
法院據此認定,截至原、被告簽訂《補充協議》之日即2019年6月22日,宜華生活結欠翔鷹化工貨款1286.2萬元,故被告應按協議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 宜華生活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翔鷹化工貨款1236.2萬元;宜華生活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翔鷹化工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72.74萬元及貨款1236.2萬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企查查顯示,宜華生活成立于2001年5月31日,注冊資本約14.8億元,法人代表為杜旭成,經營范圍包括:軟體家具、一體化櫥柜衣柜、家紡產品等。該企業前三位股東為宜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汕頭雅華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持有宜華生活股份29.02%、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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