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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正資訊:2月13日,溫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疫情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問題處理的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1、加快疫情期間的工程款結算審核,不得以疫情為由拖延工程款結算及支付,鼓勵發承包雙方協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
2、疫情期間暫緩收取施工企業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3、發包方要增設疫情防控專項經費,在工程造價中單獨列支:
因項目開復工而產生的施工人員隔離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費、管理費等,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解決;
防疫資金納入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只有疫情期間完成工程量可以計取。
4、因疫情將引起工期延誤的,延誤天數可不計入施工合同期,同時應順延工期。
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
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以及疫情結束后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增加的趕工費用,合同沒有約定的,發承包雙方可簽訂相關的補充協議,約定由發包人承擔。
5、適用于政府投資項目,非國有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
文件原文:
關于疫情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問題處理的指導意見
溫住建發〔2020〕24號
各縣(市、區、功能區)住建局,各工程建設單位、施工企業:
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若干措施的通知》(溫政發〔2020〕3號)文件精神,結合部分建筑施工企業提出的疫情后復工所面臨的困難和問題,現就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價款調整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根據《民法總則》和《合同法》中相關規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因此新冠肺炎疫情為重大公共突發衛生事件,應認定為不可抗力。
二、根據《合同法》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條款第17.3.2規定,因疫情引起或將引起建設工程工期延誤的,工期延誤天數可不計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期,同時應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以及疫情結束后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增加的趕工費用,合同有約定按合同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發承包雙方可簽訂相關的補充協議,約定由發包人承擔。疫情作為不可抗力,對工期造成的影響天數以屬地政府明確的時間為準,發包人對承包人上報的順延工期天數在簽證時應充分考慮假期延長、復工推遲、工人不能如期返工等因素。
三、加快疫情影響期間的工程款結算審核,不得以疫情影響為由拖延企業工程款結算及支付;鼓勵由發承包雙方協商適當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疫情期間暫緩收取施工企業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切實為施工企業降本減負。
四、發包方應增設疫情防控專項經費,在工程造價中單獨列支、專款專用,作為疫情防控措施支出;因建設項目開復工而產生的施工人員隔離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費、管理費等,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解決;上述費用納入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只有疫情期間完成工程量可以計取。
五、造價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人工、材料、設備市場信息收集,及時掌握和發布價格信息。
六、本指導意見適用于政府投資項目,非國有投資項目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也可由發、承包雙方根據法律規定,本著公平公正原則協商解決。
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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