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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正資訊:近日,商務部發布了關于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決定自2019年8月3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歷史反傾銷回顧
2007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6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
2007年11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96號公告,決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由韓國(株)LG化學繼承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所適用的6.4%的反傾銷稅稅率。
2009年12月15日,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108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韓國(株)LG化學的反傾銷稅稅率由6.4%調整為4.7%。
2013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55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7年第68號公告、2007年第96號公告和2009年第108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18年8月29日,應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60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最終裁定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因此,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8月3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調查范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
英文名稱:Bisphenol-A或Bisphenol A(簡稱BPA)
化學分子式:C15H16O2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性:雙酚A是以苯酚和丙酮為原料,在催化劑作用下反應生成的一種有機化工產品。外觀在常溫下通常是白色固體,形狀有粉狀、粒狀、結晶狀和片狀等。
主要用途:雙酚A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環氧樹脂、聚碳酸酯、聚砜樹脂、酚醛不飽和樹脂、聚醚酰亞胺等,也可用來制造聚氯乙烯熱穩定劑、增塑劑、橡膠防老劑、農用殺菌劑、油漆、紫外線吸收劑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2300項下。該稅則號項下的雙酚A鹽不在申請調查范圍之內。
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9年8月3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雙酚A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本公告自2019年8月30日起執行。
商務部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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